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县政府对外合作协议工作流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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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政〔2014〕42号

(2014年5月13日)

近年来,我县深入实施引资项目双带动战略,对外经济合作持续增多,为进一步规范对外经济合作行为、提高对外合作水平,达到平等友好、互利双赢的目的,根据县政府合约管理有关规定的程序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主要是县政府、需要县政府承担义务和责任的县直部门(包括园区管委会)与外来投资主体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框架合作协议(意向书)、补充合作协议、合作合同、涉外合作会议纪要(以下统称合约)等各类对合作双方权利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对外合作事项。

二、合约文本初审

(一)合约承办单位做好项目接洽、资信调查、商务谈判、合约拟定等前期工作,负责调查合作方的履约能力,并负责征求县直相关部门意见。

(二)根据部门职能及工作分工,县直相关部门就合约涉及的合作领域、项目准入、优惠政策、收益分析等内容进行研究,依法依规提出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正式书面意见,在合约承办单位要求的时限内反馈,未按要求时限反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被征求意见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三)给予项目的优惠政策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研究后确定,并形成书面材料。合约承办单位根据各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对拟定的合约文本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县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审查。合约文本初稿应按照互利共赢、责权对等的原则,就合作方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有关条款作出约定。

(四)合约承办单位向县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合约文本初稿时一并报送相关部门的意见。承办单位如与相关部门有不同意见,应当与相关部门充分沟通,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提交合约文本初稿的同时,提交与相关部门沟通情况的说明,并附理由和依据。

(五)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合约文本初稿以及各相关部门的意见或建议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对合约主体是否适格、内容是否合法、权利义务是否对等、违约责任是否完备等进行审查,同时,征求县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

(六)合约承办单位按照县政府法制部门的意见或建议,对合约文本初稿再进行修改,形成合约文本修改稿,并以此与合作方谈判,谈判及合约文本内容修改情况及时报县政府。

(七)如合约承办单位在谈判中对合约文本修改稿内容(特    别是给予的优惠政策)与合作方产生分歧,在双方谈判的基础上,对合作方坚持要求的,与合约文本修改稿内容有变动的部分,应当重新征求县政府相关部门及县政府法制部门意见,重大事项报县政府研究决定,直至形成合作双方共同认可,形成合约文本送审稿。

三、合约文本审定及运行

(一)合约承办单位将与合作方谈判协商形成的合约文本送审稿报县政府法制部门,县政府法制部门就合约文本送审稿对县政府相关部门、县政府法制部门意见或建议的采纳情况进行再审核,并将再审核意见反馈给合约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与合作方进行沟通。

(二)如果合约文本送审稿对县政府相关部门、县政府法制  部门意见或建议未完全采纳,合约承办单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和理由,报县政府研究后,再次与合作方沟通协商,最终形成双方认可的合约文本。

(三)如果合约文本送审稿对县政府相关部门、县政府法制部门的意见或建议采纳充分(需附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县政府法制部门正式意见),且合作方同时也认可的,则由县政府法制部门在合约文本送审稿上加盖“延津县人民政府合约审查专用章”以视审查通过,形成合约正式文本。

(四)合约承办单位将县政府法制部门审查通过的合约正式文本(需附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县政府法制部门正式意见)报县政府主管领导审核后,按照县政府公文办理程序(加签、行文、承办单位及主管领导签字)运行,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五)县政府主要领导对县政府法制部门审核通过并按程序运转的合约正式文本直接签署或经集体研究确定。

四、履约管理

(一)合约承办单位应在合约正式签订后7日内,将合约正式文本(双方签章)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存档备查,同时报送县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二)合约签订后,县直各相关部门、有关乡(镇)要按照合约约定积极为合约履行创造条件,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合约承办单位(或经县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单位)负责对照合约约定的投资项目、投资额度、建设规模、实施期限及投资建设运营节点等内容,督促合作方及时、足额履约;定期(每季度)对合约履行情况进行跟踪评判,并将评判结果及工作建议报县政府;如因双方任何一方原因可能造成合同不能按约定履行时,应当及时报县政府研究。

(四)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合约履约情况进行督查、抽查;法制办负责合约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法律方面的工作。

五、其他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