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落实财政部第35号令、36号令以及《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津县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108号令的通知》(延政〔2007〕130号),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国有资产配置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要与单位机构编制人数、职能设置、业务发展规划等要求相适应,严禁擅自提高配置标准。
(一)财政、国资部门对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得重新购置。
(二)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要严格按标准进行配备,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审批程序为:
1、单位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的资产品目、数量、金额,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国资部门审批;
2、经国资机构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政府采购计划和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未经批准,不得列入政府采购计划和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二、严格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制度,实行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
(一)各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创办经济实体,不得以单位名义向经济实体投资、入股以及接受经济实体的挂靠。
(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报县政府批准,报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办理出租、出借审批手续,原则上要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出租资产,开展阳光交易,杜绝腐败。
(三)加强资产调剂管理。对低效率运转或长期闲置的资产、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国资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处置。国有资产调剂使用必须按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和财政、国资部门审批。
(四)每年年终各单位国有资产必须清查盘点一次,做到帐、卡、物相符,并于次年2月1日前将清查盘点结果报国资局备案。
(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
三、严格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延政〔2007〕130号文件的规定进行。
(二)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三)经国资部门批准处置的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其他规定限额以上的固定资产,应当交由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集中统一处置。
(四)经国资部门批准单位处置的限额以下国有资产,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要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五)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处置受托资产。资产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结果,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暂停交易,并报资产处置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四、严格国有资产收益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保险理赔收入等,属于国家所有,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五、严格国有资产管理纪律
(一)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
1、行政事业单位应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依法、依规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实现动态管理。各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录入上报资产信息数据形成业务相关衔接的工作机制、实现国有资产从增加、使用到处置的动态监管工作,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动态化和精细化管理,切实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3、建立部门、单位法人和资产管理责任人任期资产管理责任审计制度及单位法人资产交接签认制度。在干部调动时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人。
4、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直至主要领导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财政、国土、规划、房产等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联手加强监管。凡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资产审批事项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资产变动手续。
(二)各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在管理国有资产及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过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资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纪检监察机关追究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直至主要领导的责任:
1、主管部门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处置资产的;
2、主管部门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3、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上传动态资产信息和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造成资产流失的;
4、擅自处置资产的;
5、违规提供担保的;
6、擅自将资产出租、出借的;
7、违规建设和装修办公楼的;
8、对低效率运转或长期闲置的资产、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单位不服从调剂或拒绝交主管部门、国资部门处置的;
9、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
10、其他违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
(三)县财政、国资、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2014年12月4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县政协,县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