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2015〕131号延津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延津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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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直有关单位

延津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12月31


延津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责任,创新环境监管体系机制,提升环境监管效能,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108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新政办〔2015〕144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政府责任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新政办〔2015〕1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做出一系列新决策、新部署、新要求,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战略布局,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方面和全过程。要求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建立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新机制,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通过推行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着力构建“责任到人、职能到位、全面覆盖”的环境监管体制,努力实现环境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确保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目标

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范围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综合污染企业状况、环境质量状况、工业企业集中区域和周边环境敏感状况等因素,在我县辖区内,以乡(镇、产业集聚区)、村(居委会、区)为单位,划分若干个环境监管责任区(即平面辖区的“块”),以县级承担环境保护职能的部门为主线(纵向管理的“条”),实行县、乡(镇、产业集聚区)、村(居委会、社区)“一纵三横”网格管理。实行领导联系分包、产业集聚区)、乡、产业集聚区领导联系责任片区、村(居委会、社区)落实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责任、定任务、定奖惩”的要求,建立环境保护工作“区域包干”责任制,做到共同抓好所在网格责任区域的环境监管工作。

(二)监管对象

辖区网格内的所有社会单位,包括生产和加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养殖业、学校和医院等社会单位。

(三)网格划分及网格管理责任人

环境监管网格以行政区域为基本单位,根据监管对象和监管范围,划分出覆盖全辖区的环境监管网格。

1一级网格:县行政区域建立一级网格,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网格长,分包乡(镇)、产业集聚区县级领导负责监督指导分包区域环境监管工作。县直有关单位按照本单位职责划分本行业领域环境监管网格。

2二级网格:以乡(镇)、产业集聚区行政区域建立二级网格各乡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产业集聚区分包区域领导担任二级网格网格长,其他乡(镇)班子成员、产业集聚区局办班子成员负责监督指导分包区域环境监管工作。

3三级网格:以村(居委会、社区)行政区域为单元,建立三级网格,各村(居委会、社区)支部书记和主任担任三级网格网格长其他村委会(居委会、社区)班子成员分片负责网格内环境监管任务。

各乡)、产业集聚区、县直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于201614日前制定出本单位的《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编制《网格化环境监管区域图》,区域图用不同颜色标明各环境监管网格,并标明每个网格的位置、区域范围、网格长、环境监管责任人、联系领导、重点监管单位基本情况等上报县政府备案。

三、建立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的制度规定

(一)健全环境监管档案

每个网格应建立健全本辖区所有社会单位的基本信息和环境监管档案,并认真开展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和隐患信息登记工作。

(二)建立健全定期检查、督查、考核制度

村(居委会、社区)网格每周对辖区内所有社会单位以及可能存在或者出现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的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镇)网格每半个月进行一次排查,将排查情况上报县大气办政府每月对辖区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总结,并以月报形式上报新乡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每季度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总结通报。政府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督查考核小组,定期对下级网格化监管工作组织考核。

(三)建立抽查通报和领导联系点制度

政府不定期对各级各部门环境网格化监管工作组织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乡(镇)和部门进行通报。分管联系相关责任区的领导、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能的部门,要积极督促指导联系点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协助开展环境隐患排查治理,研究解决环境保护重点难点问题,确保联系点环境保护形势平稳。

(四)建立信息管理通报制度

各乡(镇)、县产业集聚区、县直有关单位建立环境保护信息管理制度,及时掌握网格内环境管理动态,严格环境状况动态监控管理。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重点隐患需要由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的,及时报告并协助做好查处工作。

四、网格化环境监管的工作职责

(一)级领导工作职责

1.政府主要领导对网格化环境监管负总责,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督导各单位落实责任,研究解决环境监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顺利推进。

2.级包乡(镇)领导落实分片联系点制度,承担联系点网格化监管工作的领导督查和指导责任,定期到联系点进行工作检查,监督联系点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

(二)部门工作职责

1.指导、帮助乡(镇)、产业集聚区制定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方案、网格管理手册,编制本单位网格化管理区域图和责任架构图,确定各网格安全管理责任人和联系领导。

2.指导、帮助乡(镇)、产业集聚区开展网格化管理工作,协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3.根据本部门法定职责,及时、依法对基层发现并上报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4.对于基层报告需要采取联合执法行动的重要案件,协调有关部门联合进行查处重大事项应当立即向县政府进行报告。

乡(镇)、产业集聚区工作职责

1.制定乡(镇)、产业集聚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方案,编制网格化监管区域图和责任架构图,确定各网格的环境监管责任人和联系领导,明确工作人员环境监管责任。

2.健全完善乡(镇)、产业集聚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制度,落实环境监管工作所需的经费,按要求对网格环境监管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建立健全本辖区各社会单位的环境监管信息档案。

3.完善环境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发现环境隐患、违法建设活动的,组织相关人员予以整治。需上级部门配合的,协调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予以整治。

村(居委会、社区)工作职责

1.落实本辖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方案和制度,落实网格的环境监管责任人,建立健全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监管信息档案。

2.加强对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和网格管理责任人履职情况的督促检查。

3.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向本辖区居民和企业负责人、企业员工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

网格环境监管责任人工作职责

1.加强对分管辖区内各社会单位的环境监管,制订检查制度、规则、路线,按规定的频次对辖区内社会单位进行检查并认真填报检查记录。

2.建立健全本网格的环境监管台账,掌握社会单位新增、迁出情况,备案、登记所有社会单位基本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3.发现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环境隐患或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指导、监督隐患单位做好整改工作。

4.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环境保护宣传资料的编写发放,积极向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企业员工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

5.及时对网格内环境监管工作进行总结,并报送相关信息。

五、严格网格环境监管责任追究

各乡政府、县产业集聚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强化环境监管责任,将环境监管工作纳入全县总体考核。对网格监管不履职,干预环境监管执法,损害群众环境权益,辖区环境敏感问题处置不当酿成不良影响,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不及时上报,环保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县政协,县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