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

延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jxmsmp.com 2015-08-07 09:31[field:pubdate function='strftime("%Y-%m-%d %H:%M:%S",@me)'/]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环境,吸引外来投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现代管理经验,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境外投资者(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和县域外的国内投资者在县域内投资举办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美元或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1000万元的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独资企业或者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三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均可在县域内投资,特别鼓励投资举办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社会公益性项目。

 

第二章   土地

 

第四条 外来投资项目经营用地,可依法采用出让、租赁等多种方式提供。

第五条 对公益性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提供。
    第六条 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原使用土地为划拨的,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为出让或租赁等有偿方式使用的,按企业改制优惠政策执行。

第三章 税收

 

第七条  外商投资者在县域内投资举办经营期不少于10年的工业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第三至五年,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予以奖励,一般工业企业按50%予以奖励;从第六年起五年内,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予以奖励,一般工业企业按20%予以奖励。

第八条 在县域内投资举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和境外投资企业,从第二个正常经营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企业当年比上年缴纳的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予以奖励,一般工业企业按50%予以奖励。

 

第四章 服务

 

第九条 对外商投资者的配偶、子女、直系亲属在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优先予以安排。

第十条 实行项目报建人制度和限时办结制度。对项目的申办实行报建人制度,由报建人代理或协助外商投资者办理有关手续,对手续的办理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第十一条 实行项目联系制度。对重点投资项目,县商务局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项目联系人,负责搞好项目协调和跟踪服务,帮助企业解决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二条 实行项目服务无休假日制度。在节假日期间,有关部门要安排有关人员做好值班,保证随时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十三条 严格规范检查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进入企业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企业乱摊派,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收费,否则,一经发现,将严厉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凡国家和本省、市制定并实施的有效优惠政策优于我县的,在县域内均可按国家和本省、市最优惠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华商500强企业在县域内投资的项目和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特殊优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津县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延政〔2003〕33号)、《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津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延政〔2003〕35号)和《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津县鼓励投资工业园优惠办法>的通知》(延政〔2005〕101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外贸 外商 投资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县政协,县武装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19日印发